2008年10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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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内本田车被偷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10%
雷子君

  日前,原告杨某诉被告杭州余杭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余杭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天都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因车辆被偷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元。

  私家车被盗业主告物业
  杨某是吕某的女婿,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雅阁小汽车,该车登记在吕某名下,但一直由杨某在开。杨某与妻子居住在余杭区天都花园小区,向天都物业公司一次性交纳了终身物业费5080元,并与天都物业公司签订了《天都花园物业管理公共契约》。由于每晚都要停车,杨某特地在小区里租了一个车库用于停放本田车。
  可是意外发生了:2005年12月25日,杨某将该车停在车库内,但没有锁上车库的门。当晚,戎成武与其同伙窜入天都花园,采用撬锁、解码等手段,将该车盗走。后戎成武等人将该车转卖。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雅阁小车价值183840元。
  2006年10月9日,戎成武与其同伙因犯盗窃罪等罪行,被宁波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等刑期,但杨某的车未能被追回。戎成武证实,在其与同伙当晚在天都花园实施盗车的十几分钟内,没有碰到过小区的保安,小区的门口也没有阻挡汽车出入的栏杆。杨某认为,车辆的失窃与天都物业公司的保安未尽管理义务有直接的关系,天都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适当尽义务物业推责任
  天都物业公司认为:天都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天都花园物业管理公共契约》,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险责任。《天都花园物业管理公共契约》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治安秩序的管理,为此天都物业公司雇请了保安,实行二十四小时门岗值勤,并建立了小区巡逻制度,以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涉案车辆是在杨某租用的车库被窃,天都物业公司对私人车库无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天都物业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管理未尽责物业担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天都物业公司作为杨某明居住的天都花园的物业服务单位,其应该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在天都花园内被盗,虽然天都物业公司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但根据盗窃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天都物业公司在夜间疏于管理、保安人员在夜间未能勤勉尽职等情形。另在庭审中天都物业公司亦不能提供案发当日小区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及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可见天都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瑕疵,未能尽到相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故在天都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案发时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其对原告的车辆被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雷子君)